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美慈、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林嘉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原 告 黃美慈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