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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黃美慈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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