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黃美慈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