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玟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嬅
被告
金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