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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江宗祐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玟讌 林佩嬅 被 告 金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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