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孝慈即悳璽商行、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69號 原 告 陳孝慈即悳璽商行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 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6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