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馬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2,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241元,及其中新臺幣3,416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70元,其中新臺幣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920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臺 幣460元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2,274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241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其中920元由原告震旦公司負擔,其中460元由原告震旦行公司負擔,其餘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合 計 2,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