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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馬健康產業
被告
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2,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241元,及其中新臺幣3,416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70元,其中新臺幣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920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臺幣460元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2,274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241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其中920元由原告震旦公司負擔,其中460元由原告震旦行公司負擔,其餘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合    計 2,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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