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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簡孟俞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27號 原 告 簡孟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李宜諪律師 徐國硯 被 告 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仁 訴訟代理人 江宬緯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是否仍主張備位聲明,如是,則應敘明與先位聲明間之關係,及提起確認之訴之依據,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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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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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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