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 原告
-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杉惠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諺
- 訴訟代理人
- 蕭育涵律師
- 被告
- 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琇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卓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4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4,4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