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234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告
快樂印數位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榮(原名洪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