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23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溢盛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茹
- 被告
- 快樂印數位彩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炳榮(原名洪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82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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