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88號
- 原告
-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輝
- 被告
- 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甄伶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陸續委由原告施作「大業路案」、「貓醫院案」、「大業路追加案」等施工地點之系統櫥櫃工程,工程報酬金額分別為「大業路案」新臺幣(下同)170,960元、「貓醫院案」87,760元、「大業路追加案」12,096元,經原告交付被告報價單後,被告並於111年1月3日用印簽名於上。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甄伶另就大業路案之瓦斯爐及淨水器部分於111年1月14日向原告要求進行產品變更,經更換新品後因此產生之新增費用含稅價為3,045元。詎原告依約完成上開工程及追加工程後,被告僅給付部分工程款項,迄今仍有工程尾款共計190,261元尚未給付。原告遂於111年6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10年11月5日大業路案之報價單及細部報價單、110年12月1日貓醫院之報價單、111年1月11日大業路案之追加報價單、1ine訊息對話紀錄截圖、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合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