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昇、金盛創有限公司、伍育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金盛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