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63號
- 原告
- 清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陳世榮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陳世榮已於112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