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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63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清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陳世榮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陳世榮已於112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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