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黃翊哲即八角食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9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黃翊哲即八角食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9月12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