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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被告
寰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0,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折合新臺幣(下同)32,5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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