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寰享科技有限公司、梁家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6號 原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被 告 寰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0,000元,依起訴時即民 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折合新臺幣(下同)32,5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264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