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6號
- 原告
-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宇
- 被告
- 寰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0,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折合新臺幣(下同)32,5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