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鄭祖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001號 原 告 鄭祖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李家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家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李家榕」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等足以具體特 定當事人之事項。又本院依原告所提供之「Z000000000」號查詢後,該身分證字號並非本件被告李家榕,是本院仍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