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蔡政瑋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伊設在臺中市,爰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云云,惟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路00號10樓,在台北市中山區,而被告主營業所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非法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