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2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政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伊設在臺中市,爰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云云,惟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路00號10樓 ,在台北市中山區,而被告主營業所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非法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