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攜希創意有限公司、羅惟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原 告 攜希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惟恩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98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