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張龍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攜希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29元(計算式:本訴365,812元+反訴23,517=389 ,32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