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 原告
- 陳乎忠 送達址:台北○○○000○000○○○
- 被告
-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 兼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汪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汪秀英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自行將其戶籍地址變更,有本院112年12月28日始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可稽,而該(15)日原定有庭期,適因原告請假而改期,則改訂在後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之送達,經核已生疑義,為求程序合法,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送達居所,應儘速陳報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