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吉亞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 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均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均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