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吉亞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 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 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90-4,19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