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鳳新電腦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洪清鴻
- 聲請人
- 人
- 聲請人
- 鄭曉娟
- 相對人
- 展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聲請人共同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3年12月16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其中之555,237元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3號民事裁定准許,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北簡字第703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查,本院目前尚查無執行事件繫屬等情,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請求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