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吳翠娥、宋耀明
- 原告張育婷、張育媜、吳慈恩
-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張育婷 張育媜 吳慈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翠娥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968號清償 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惟查,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12年9月1日核發扣押 命令,禁止原告在新臺幣169,526元及利息、違約金、執行 費等之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張吉誠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其清償,但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於112年9月8日 以保退一字第11210248730號函表明張吉誠未曾提繳新制勞 工退休金,故本院執行處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發給債權憑證,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等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12796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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