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張涯欣、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涯欣 相 對 人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北簡字第5938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17,600元由相對人負擔,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 之訴訟費用額已經於裁判內確定數額,並經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