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吉男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04元(計算式:29004+118800=147804),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金額為11,3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欠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