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郭欽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郭欽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契約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另原 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智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上開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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