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
- 原告
- 富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女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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