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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欣怡

上列原告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顧云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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