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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訴訟代理人
簡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元拆除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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