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賴東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訴訟代理人 簡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元拆除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