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維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翔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77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