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 原告
- 永實夢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童世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有限公司、陳福在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有限公司、陳福在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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