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實夢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永實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童世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有限公司、陳福在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