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寰享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萬元 ,依起訴時即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計算,折合新臺幣3,25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