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秋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金額為11,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