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61號
- 原告
-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瑋
- 原告
- 蔡政瑋
- 原告
- 蔡枝春
- 被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送達代收人
- 郭旭峯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