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政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原 告 蔡政瑋 蔡枝春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郭旭峯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2,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