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汰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思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汰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思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海羚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