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32號
- 原告
-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惠霞即漫步藍咖啡店(獨資商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3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惠霞即漫步藍咖啡店(獨資商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