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惠霞即漫步藍咖啡店(獨資商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