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袁蕙華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澄股份有限公司、方明亮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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