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 原告
- 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史洱梵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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