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陳善清
- 原告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清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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