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清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