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袁蕙華、蔡陳秀婉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黑之羽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共同 黃彰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黑之羽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艾薇淇國際美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陳秀婉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數位彩印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240元,共計27,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