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富發科技有限公司、陳栗涵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2元(計算式:11862+21250=33112),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金額為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