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弼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訴訟代理人 洪子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