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鄭維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