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林采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伶 訴訟代理人 林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