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維百有限公司、陳俊源、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豐村 被 告 璟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被 告 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