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憶光交通有限公司、許朝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灃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