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逸義
- 被告
-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惠瑛
- 被告
-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惠瑛
- 被告
-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書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