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廖惠瑛、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書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被 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