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2號
- 原告
- 李淑婷即恩恩寶貝嬰童用品企業社
游妮爾森(ISAMADE NELSON)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2號
游妮爾森(ISAMADE NELSON)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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