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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李淑婷即恩恩寶貝嬰童用品企業社

游妮爾森(ISAMADE NELSON)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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