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64號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因與被告燁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燁輝公司)、魏義生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公司訴請被告燁輝公司返還數位彩印機,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055元及遲延利息,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則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4,850元及遲延利息,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