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郭冠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郭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