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