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黎諭